萍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25 16:07:59 点击数:


萍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建设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适应我校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进一步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优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赣才办字〔2015〕16号)和《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赣教党字〔2016〕137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引进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相协调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引进与培养并重原则。

二、对象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校外全职引进到学校的以下四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第四类: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为我校教学科研急需紧缺的人员。

(二)除两院院士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应届博士不超过40周岁,其他博士不超过45周岁。

三、引进待遇

(一)第一、二、三类人才待遇的确定,采用一人一议模式,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第四类人才待遇

1. 解决事业编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与学校的津贴福利待遇。

2. 购房补贴45万元人民币,按服务期(8年)逐年拨付;提供60平方米周转房一套,免费居住3年。

3. 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

4. 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6万元人民币、理科类10万元人民币、工科类15万元人民币。

5. 博士学位津贴: 1000元人民币/月。

6. 在未评聘副教授之前,享受校聘副教授绩效工资待遇,从引进之日起享受3年。

7. 配偶可安排在校内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工资、津贴等薪酬待遇,参照学校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8. 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各自待遇不变。

四、引进程序

(一)教学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引进计划报校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将引进计划报校党委会审定

(三)由人事处按招聘程序按计划组织实施

五、其它事宜

(一)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退还部分优惠待遇。

(二)引进的人才调离学校,其配偶享受了学校安置政策的,其配偶应同时调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萍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萍学院党字〔2015〕5号)自动废除。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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