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9 16:40:31 点击数:

 

萍乡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取,爱岗敬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主要以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部门)考核为主,采取组织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特点及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及奖惩细则。细则制定应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年龄段的特点,体现考核差别,尤其对中青年教职工重在激发潜能,通过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形成年轻人脱颖而出、争创卓越的激励机制;对年长的教职工奖惩结合,在鼓励创造优秀业绩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努力发挥其传帮带作用,营造公正透明的评价氛围,充分调动所有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其中省委、市委管理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组织考核,学校中层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核,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设在组织部,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一个设在人事处,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其他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

第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学校考核办法,维护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合理性;

(二)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

(三)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对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评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

(三)反馈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

(四)受理本单位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三章  考核内容、等级及比例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政策、组织协调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效率,取得的成果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根据教职工不同岗位类别,实行分类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的成果成效等情况。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执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处级干部的考核内容和考核重点按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被确定优秀等级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处级以上干部不计算为本单位的基数)10%。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人数不设限额。

(二)二级学院对教师、管理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分别进行,并确定合理的考核优秀比例。

(三)被考核人员不足5人(不含处级以上干部)的部门,按下列办法确定考核优秀比例:3-4人的部门每两年可以推荐1名考核优秀人选;1-2人的部门每3-5年可以推荐1名考核优秀人选。

第四章  年度考核的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精通业务, 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严格管理,热心服务,工作业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努力工作, 廉洁自律,管理和服务意识较强,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服务满意度较低,管理水平较低。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教师应满教学工作量且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无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教师应满教学工作量且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为良好以上,无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接受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勇挑重担,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努力,服从分配,无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经常不到岗工作或经常擅离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严重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未完成额定工作任务的个人和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不积极承担学校、部门安排布置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消极怠工,被学校、部门领导批评多次者;

(三)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被学校认定的个人和部门负责人;

(四)有违背师德师风现象,被学校通报批评者;

(五)违反政治纪律,在课堂等场所散布违纪言论和思想观点受到学校责任追究者;

(六)有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影响,受到学校通报、警告、诫勉谈话等处分者;

(七)考勤有旷工现象,或当年事假累计10天(含)以上者,或病假累计15天(含)以上者;

(八)综合治理过程中被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通报批评的个人和部门负责人;

(九)教授、副教授本年内不讲授本、专科课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二)年度内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

(三)教学质量考核为基本称职;

(四)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给学校或本部门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擅离职守,旷工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年度内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低,师德师风表现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四)教学质量考核为不称职;

(五)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年无故不讲授本、专科课程;

(六)经查实具有学术不端行为;

(七)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

(八)本年中,因工作失职受到2次及以上有效投诉且屡教不改;

(九)兼职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工作,在所兼任工作中考核不合格;

(十)违反保密、计划生育政策或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

(十一)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第二年按不合格等级规定办理;

(十二)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和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

(十四)受刑事处分者;

(十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者。

第十七条  处级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等级和标准按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工(不含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定。

(二)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校党委会审定。

(三)专、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年度考核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但必须征求学生工作处、团委的意见。

(四)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双重考核”,分别参加管理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等次以管理岗位考核等次为主,同时参考教学科研岗位考核等次。

(五)停薪留职、借调等在编不在岗教职工的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及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测评。教职工在本部门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三)结果评定。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年度考核细则,集中研究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级。

(四)公示。各单位公示初步考核结果,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审核或备案。依据不同的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分别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或者报人事处备案。

(六)资料存档。教职工年度考核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七)处级干部的考核程序按照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1.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

2.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出境学习或进修超过六个月;

3.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六个月;

4.其他特殊情况。

(二)新参加工作见习期、试用期的人员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初聘的依据。

(三)当年101日以后办理调离或7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填写年度考核表;7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者,不进行考核。

(四)当年71日后调入的,结合其在原单位和现单位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如无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五)校内调配岗位的,原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在原岗位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原岗位工作半年以下的,在新岗位所属单位进行考核。

(六)公派挂职或借调(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半年以上的,直接由挂职或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不占原单位(部门)考核人数基数;挂职或借调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参考挂职或借调期间的工作鉴定进行考核。

(七)学校公派出国、出境学习或进修,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返校工作的,返校后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或进修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可视为合格等次。

(八)正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只填写年度考核表,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可视为合格等次。

(九)经学校同意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其年度考核可视为合格等次;不履行或违反协议约定的,视情形不进行年度考核或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十)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复核后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后形成的考核结论作为考核的最终结果,并将结果告知教职工本人。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增加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人员,每人奖励500元;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考核年度不作为增加薪级工资的有效年份。

(三)次年不能晋升职务、职称。

(四)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编教职工,学校可予以调整岗位;不服从学校调岗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当年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人事代理制和合同制职工考核不合格,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是学校加强管理、实施奖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力求正确评价本单位教职工的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其晋升、聘任、解聘、奖惩、薪酬发放等提供依据。

考核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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