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正案)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3:48 点击数:

  

萍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萍乡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萍乡学院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四条  萍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萍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职权的行使: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的,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预先通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二)由主席团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对以上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第八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审议。

第三章  代表大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向代表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由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学校工会委员会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建议、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结,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处理工作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提案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组织为选举单位,在所属基层党总支(支部)领导下,通过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控制在全体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代表构成合理,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和先进人物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按照民主程序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进行罢免、更换或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选举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并报校工会委员会备案;

(四)教职工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五)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求,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工会和所属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党、政、工密切配合,由分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在所属单位范围内,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一)各单位教职工总人数在三十五人以上,须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总人数在三十五人以下,须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各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各分工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范围,并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由所在单位分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教职工提议,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须报校工会委员会备案。

(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由分工会委员会向教职工说明。

(五)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所在单位老同志、相关工作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分工会委员会提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分工会委员会是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等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

(三)引导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提案征集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四)推进与本单位有关的提案工作落实。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所在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三十一条  分工会委员会应就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委员会书面报告。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萍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颁发实施,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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