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力度,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推进学校向应用型本科转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各级财政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购置的在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应纳入开放共享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模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服务共享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协调、监管、管理、使用效益考评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为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各学院(部门、中心)应加强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监管,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应主动申请调剂或处置,并按要求提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并及时更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考评、经费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六条 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一周进行线上预约或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名称、研究目的、所需使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实验要求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方便实验室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接到申请后,将申请转至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由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与预约方联系确定好测试(加工、试验)时间,并通知预约方到财务处预交相关费用,用户如不能准时上机,且未提前24小时取消预约,须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
第七条 对外开放共享采用网上在线预约和线下预约两种方式,职能管理部门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在预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约审核,由二级学院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
第八条 测试(加工、试验)完成后,预约方和实验室中心(室)主任签字确认,预约方凭借缴款收据领取测试(加工、试验)结果。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提供对外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包括项目名称、测试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的记录。
第九条 各实验室及其所在学院(部门、中心)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参加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必须善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为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
第十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是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在开放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它校内账户。
第十一条 预约方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四章 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共享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如下:
(一)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收费标准制订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参照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仪器设备使用费标准:
1.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和房屋占用费等;
3.实验耗材费;
4.维修费:设备值×(3-5)%÷年额定机时数;
5.技术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经资产管理处统一提交备案。
(三)校内教师科研项目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享有优先使用权,收费参照校外收费标准的20%—50%收取,无相关课题教师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收费方式
(一)财务处设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
(二)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由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收费标准和服务测试协议核算确定,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发票。
(三)使用仪器设备实行先预缴费后使用的方式,预缴费金额根据具体项目费用估算,使用完成之后多退少补。使用用户在财务处缴费后,凭财务处盖章的缴费凭证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费分配
有偿使用收入分配及签字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与学校事业收入分配方案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测试费分配方案。所有收取的测试费按一定比例,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30%用于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奖励、业务提高、业务培训,发表文章等费用。
(二)30%作为调节基金发放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管理。
(三)40%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萍乡学院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