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党字〔2021〕46号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
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萍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4日
萍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零星工程维修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维修)项目审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和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四条 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和结算审计由审计处按照《萍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依程序送萍乡市财政局办理;零星维修工程及市财政局不受理的小额的“新、改、扩”项目由审计处送学校遴选的萍乡市工程造价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处对外送项目应及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加强对其业务复核、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工程建设(维修)项目预算评审
第五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市政府或其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投资在10万元以上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后交审计处送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评审。
第六条 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的单位,原则上不对同一项目的结算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拟实施项目编制预算书,填写《萍乡学院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报批表》,连同评审需要的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确认资料完整后,依规按程序送市财政局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初步评审后应出具工程预算初审意见书征询建设单位意见,交由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由市财政局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复核后出具正式预算评审报告。
第九条 预算评审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前期立项资料;
(二)预算编制书、工程量清单(含电子版);
(三)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技术核定单及审批资料等(含电子版);
(四)评审机构所需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需要说明的问题资料及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经过预算评审核定的金额是建设项目投资(招标)的控制依据,未经预算评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原则上审计处不受理结算审计委托业务。
第三章 工程建设(维修)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投资金额超过5000元的工程建设(维修)项目,其结算均应送审计处审计,5000元内的项目结算由后勤处按学校制定的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分阶段或环节实施审计。
(一)投资额在5000元至100000元(不含5000元)的简单项目(合同约定总额包干或单价确定只需简易计算),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实情自行审计。
(二)投资额在100000元以下的复杂项目、投资额在100000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及整体数据先行复核后,依规按程序外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或萍乡市财政局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编制的工程结算书送建设单位进行初审, 建设单位应对照《工程项目审计资料交接表》对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核定,填写《萍乡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批表》,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交审计处进行审计。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还需报请分管后勤(或项目)的校领导签署确认意见,再交审计处进行审计。
审计处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对结算书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查,确认资料完整合格后,在《萍乡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批表》签署复查意见,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请分管审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料的工程类型,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交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计,对零星维修工程根据金额大小及工程的难易程度决定自审或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送审单位应如期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资料不完整的审计处不予受理(所有送审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反映价格的会议决定文件,免招标、非招标工程须提供批准文件;
(三)预算书、建设方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含汇总表、编制说明书、取费程序表、工程量计算表等,须有编号,原则上还需加盖造价编制人员执业资格证章);财政预算评审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及投资10万元以上零星维修项目适用);
(四)工程结算书编制说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写明结算书编制的中介机构的名称和编制人员姓名,加盖公章;说明中并写明“对编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内容;
(五)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六)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纸,须有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参建方签字、盖章,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章,并填写内容,须单独装订成册。如有新增笔写内容的,必须加盖相关各方公章);
(七)结算金额与中标价差额情况说明;
(八)竣工验收资料,应有参建验收人员验收意见和签字、注明验收时间;
(九)设计变更洽商资料(注:洽商资料单需要签认手续齐全,如过程审计中已审核,需附审计定案表,结算时新增项目,投标报价没有的项目需付单价组成明细表);
(十)变更工程验收、签证(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新、改、扩”项目应有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办审核意见)、计费凭证;
(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于计取承包包干费、技术措施费以及让利等有关工程经济事项的协议;
(十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的协议;
(十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材料(设备)认价资料;
(十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有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方签字、验收时间,并附有影像资料;
(十五)桩基工程验收记录(原件,须有编号,须有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参建方签字、盖章);
(十六)与工程相关的其它询价资料;
(十七)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需要说明的问题资料及造价咨询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算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一)相关程序不齐全、不完备的,尤其是未完成应该审批的工程变更程序的;
(二)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的;
(三)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四)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
(五)其他无法满足审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送审结算金额超出合同价款10%以上的工程应有补充立项手续,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结算审计初步审核意见出来后,应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交审计处依规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均应由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审计单位按程序签署本部门明确意见,并报请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
送审金额在50万元之内的,“建设单位栏”由建设单位后勤处审核后签署确认意见,“委托单位栏”由审计处审核后签署意见;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栏”由后勤处审核后报请分管后勤处的校领导签署确认意见,“委托单位栏”由审计处审核后报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论确定后,审计单位应编制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应按程序分送至相关单位,并自留一份存档。
第二十条 外送审计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当单项工程审减金额低于送审金额的10%时(不含10%),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单项工程审减金额在送审金额的10%至15%之间时(不含15%),由施工单位承担委托审计费用的80%,学校承担20%;单项工程审减金额达到送审金额的15%时(含15%),由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委托审计费用。学校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列入投标人应予同意的响应条款。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审计处将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审意见始终无法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且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予配合,无故拖延时间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本细则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结算审计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最终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四章 审计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及时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视情依纪依规按程序移送纪委、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重大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机关或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萍乡学院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报批表
2.萍乡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批表
3.萍乡学院工程审计业务费支付承诺书
4.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
附件1
萍乡学院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报批表
项目名称 |
|
送审金额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建设 单位领导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审计 部门领导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2
萍乡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批表
项目名称 |
|
施工单位 |
|
送审金额 |
|
建设单位 初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建设 单位领导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审计 部门领导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附件3
萍乡学院工程审计业务费支付承诺书
萍乡学院:
为确保 项目的结算工作顺利完成,现做出以下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2.所提供的结算审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如有虚假、隐匿事实等情况,本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单位已对该项目结算金额进行认真确认,确认后的结算金额为 元 。涉及本工程造价的各项经济技术业务事项,均真实、完整地反映在所提供的结算审计资料中,没有遗漏,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减少或修改任何资料(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4.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结算审计工作,自觉接受贵方的安排,在结算审计期间,合理安排我公司相关对账人员的工作,保障项目结算审计配合工作的需要,并及时地向贵方提供审计查证需要的有关资料。
5.同意以贵校审计处或贵校委托的第三方中介公司出具的结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核减率达到10%不足15%时,由本单位承担80%审计费用,若核减率达到15%,由本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
6.本单位授权 负责本项目结算审计的一切事宜,联系电话: 。
施工单位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