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类别:下载服务   发布时间:2015-11-12 11:04:04 点击数:

 

萍乡学院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印章管理,严格公章使用,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印章是指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印章、萍乡学院印章、萍乡学院钢印、校领导签名章、证件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等。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制定校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印章由党政办设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切用印均要有依据,不得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用印,不得将印章带出学校使用。
第五条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申报材料,聘书,奖状,请柬,入党志愿书等。
第六条 萍乡学院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学校名义印发或上报的各类公文,申报材料,报表,校级合同,协议书,校级证件(学位证、荣誉证、毕业证、退休证等),学历证明,休学证明,聘书,请柬,奖状,涉外信件,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单据,公函,公派出国人员证明,课题申请和结题材料等。
第七条 萍乡学院钢印使用范围为工作证,毕业证,肄业证,学位证,学生证,学历证明,进修证,辅修课证,退休证等。
第八条 校领导签名章使用范围为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学历证明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书等。
第九条 证件专用章使用范围为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奖学金证书等。
第十条 介绍信的开具或用印需凭用印单位开具的公务介绍信办理。
第三章 印章使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凡需用印的单位及师生员工,须按用印流程填写《萍乡学院用印审批登记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或萍乡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按《萍乡学院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党政办根据相关程序审核、送审后用印。其中,呈送上级主管部门等的请示、报告,涉及学校利益或重大事项的有关公文,重要证书、报表和邀请函等材料的用印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类协议书,合同书,报表,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职称(务)申报材料,银行兑汇单据,海关免税单,涉外材料,出国申请、登记、证明、审查材料,外籍人士有关材料等重要文本,以及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印章的使用,须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用印。
(三)工作证,各类结业证书,学生证,聘书,退休证等常规证书和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四)教师课题项目申报、结题、成果奖励等材料,应由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制表经相关会议研究,并经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五)介绍信的开具需凭用印单位的公务介绍信,经党政办主要负责人或相关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第四章 校属单位(部门)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校属单位(部门)、科研院所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和废止由党政办负责。校内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各单位(部门)的印章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仅刻制并启用正处级、独立建制的副处级单位(部门)及基层党组织、校属单位(部门)和科研院所印章,且必须由学校行文后方能交付并启用。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启用流程。    
     (一)单位(部门)填写《萍乡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党政办核签。    
     (二)党政办对《萍乡学院印章刻制申请表》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审核后,开具印章刻制介绍信。    
     (三)单位(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凭介绍信到萍乡市公安局定点单位刻制印章。    
     (四)印章刻制完成后,先交由党政办保管,待学校行文后方可交付和启用。旧印章收回并由党政办按规定集中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十五条      因损毁或遗失申请重新刻制印章的单位(部门),须向党政办报告、备案,经依法公告印章作废后,提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印模(遗失印章需提供该印章的启用文件),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既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又要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用印时,须严格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未按审批权限用印或用印材料内容不实的,不予用印。各单位(部门)的用印材料内容必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用印应保证位置准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印章名称与用印材料的落款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附:       萍乡学院用印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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