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0 08:12:08 点击数:


萍乡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待范围

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省、市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以学校名义邀请的领导、专家、来宾等,由校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接待。

兄弟院校部门领导、专家,学校各部门对口上级部门领导,由学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

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我校访问、交流,由校外事办负责接待。

第三条 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周到、礼仪得体、厉行节约

(二)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公务接待对口对等原则。

(三)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凭来访单位的公函安排接待。

第四条 接待程序

(一)公务接待的审批。学校所有公务接待活动须履行事前审批程序。校级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接待的类别,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部门的接待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审批,由各部门执行,费用在部门预算或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承办部门根据接待对象制定接待方案,内容包括:来宾名单、活动议程、住宿餐饮安排、会场及参观、调研等现场安排、乘车安排、宣传报道、工作人员分工及注意事项等,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知相关协办单位,必要时应印制《接待手册》。

(三)接待方案的落实。根据接待方案,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将工作要求、完成时间、责任人落实到位,同时编制接待预算,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及预算落实接待活动。

第五条 接待项目与标准

(一)用餐

1.用餐地点和标准: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对象一般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60元,厅局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2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00元。工作餐提倡用自助餐,自助餐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

  2.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因飞机、火车误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回校就餐的,经批准可在校外就近安排客人用餐。

(二)住宿

1. 住宿地点和标准。来访客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定点宾馆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一般不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 费用结算。凡来我校调研、访问、交流的客人,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行结算。

(三)用车

用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按我校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国内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

第六条 接待经费用的预算及使用控制

接待费用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接待预算的总额应合理限定,并单独列支。

部门接待经费为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中办公经费的5%,由计财处负责登记,实行总额控制,超出部分不予审批。

校级领导分线接待费用每年控制在10000元以内,党政办散客接待费每年控制在5000元预算。所有接待费用由党政办负责登记,超过部分不予审批。

第七条 接待费用的结算与报销

接待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的方式结算,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八条 接待工作要求

(一) 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加强廉洁自律。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做到廉洁自律。

(三)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接待工作,承担接待工作的单位、部门和参与接待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切实做好接待保密工作。

(四)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接待标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不超标接待。

第九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国(境)外人士,按上级和学校有关外事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接待经费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包干使用。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接待标准,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本规定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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