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使招生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本、专科招生工作(含“专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位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宣传部、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三)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学校招生方案和招生录取章程;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六)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职责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招生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细致准确,一丝不苟;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点名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
(四)严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五)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社会泄露。
(六)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询问质疑,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七)按规定收取、保管、传递、移交新生花名册和新生档案。
(八)严守工作岗位的其他工作职责和纪律,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条 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第七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设五个工作小组:
(一)招生录取组:负责招生计划管理、退录考生和新生专业调整、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录取期间与各省考试院进行工作联系等。
(二)系统管理组:负责远程网络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实施“网络安全畅通工程”;负责接收各省新生录取数据,并完成电子档案的阅档工作,办理录取、退档手续;负责新生入学通知书的打印等。
(三)档案文秘组:核对并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处理录取期间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招录工作全过程监督,接受考生及家长的投诉处理。
(五)后勤保卫组:负责录取期间的后勤保障和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提出经费预算,学校每年统一划拨专款。
第九条 招生经费使用范围:
(一)招生宣传费、媒体广告费、印刷费、邮寄费。
(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录取费。
(三)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差旅费等。
(四)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招生就业处年初合理制定招生工作经费预算,年末将各项开支结算情况上报学校审核。
(二)招生工作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使用规范。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全校性的年度招生宣传工作,各二级学院及机关部门积极配合与支持。每年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从各二级学院及机关部门选拔精干人员,组成招生宣传小组,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后,参与年度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形式包括选派招生宣传员赴各省、市、县(区)完全中学与考生面对面宣传,也包括利用广告、电视、网络等媒体推介学院,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咨询。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保持在各地所安排计划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科学、合理编制本校来源计划,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实施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学校招生就业处使用教育部统一核准发放的招生密钥,登录“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就业处要立即向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加盖学校公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并按照各省考试院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认真执行经生源省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在招生规模内,报请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一)录取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分数由高至低择优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
(二)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实行文理兼收。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在文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均以各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具体投档规则按各省要求执行。
(四)各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五)对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集中公布,招生录取操作规程以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为依据。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人员根据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提出拟录取考生及录取专业、拟退档考生名单及退档原因,经录取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上载。生源省教育考试院对录取工作员提交的录退信息有异议,由招生就业处进行复议,无异议的办理录取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对处于“阅档”或“预录取”状态而提出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准考证复印件,并经考生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报校招生就业处。录取工作人员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具体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拟退档考生信息及退档原因,退档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录取现场工作人员要求:
(一)不准违规违纪。自觉遵守省考试院和省纪委印发的《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按录取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不在录取现场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录取现场,不参与任何有关扰乱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违规活动。
(二)不准泄露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三)不准滥用计划。严格执行部、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随意超计划录取考生。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慎重提出拟退档名单。
(四)不准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得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和索贿受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准擅离职守。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一律佩证出入录取现场制度,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录取工作过程中,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换人。
第二十三条 录取现场管理规定:
(一)加强与招生录取相关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各省网上录取子系统账号及招生密钥的保密工作。
(二)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做好网上远程录取安全保密工作。录取期间,学校安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全程确保校园网的安全、畅通,严格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不断完善人防、技防相结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络实时监控,严格信息存储、检验、归档和备份管理,严格履行信息交接手续以及信息使用、审核及更正审批制度,确保招生录取信息准确无误。
(三)加强网上录取信息安全管理。每天实时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及时调整安全设置,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病毒感染和黑客非法入侵,确保招生网站以及录取管理系统(数据)的绝对安全,坚决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对考生信息数据的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联系方式、考试成绩),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录取机房安排专人24小时轮流值班。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出入录取机房。
第七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
(一)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二)新生体检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院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可向教务处申请转入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或专业(不得跨科类)。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1.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照片有无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2.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一致。3.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的内容的字迹一样。4. 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复查办法:由新生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复查内容,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卡片、作业本相对照。复查结果填入《萍乡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表》,并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校招生就业处。复查中发现并查实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招生章程发布机制,每年按规定要求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在招生章程中实事求是、明确清晰地载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健全招生录取监督机制,成立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学校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录取期间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考试、测试和录取现场,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招生录取申诉机制,并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申诉和举报电话,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将及时回应处理各种录取申诉问题。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招生问责机制,校长是学校招生录取第一责任人,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对录取结果负责。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索要财物的;泄露或交易考生信息的;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实行违规案件“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