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江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赣教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包括教师(含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博士后等)和管理、服务人员(含各级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服务岗位人员等)。
第二条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发现教师存在负面清单行为或收到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该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取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资格,以及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学校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三)给予开除处分,由学校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进行事实确认。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工作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党委宣传部和教师所在部门等负责调查;涉及教学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教务处和教师所在部门等负责调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纪委、保卫处和教师所在部门等负责调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党委组织部、纪委和教师所在部门等负责调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与科学研究处和教师所在部门等负责调查。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调查完结,要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做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的决定。根据核查情况,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教师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参与调查核实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六)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对教师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录入教师师德师风信用系统。
第八条 教师因师德失范受到处分期间,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学校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同时将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暂缓注册。
(七)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九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学院(部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各部门(二级学院)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二级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综治工作等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