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类别:其他信息   发布时间:2025-06-23 08:54:44 点击数: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萍乡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学院

2025年6月5日




萍乡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开展社会合作是学校服务地方政府和企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健全社会合作育人体系,规范对外合作各项工作的管理,完善社会合作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社会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萍乡学院名义或二级学院(部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等,以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开展的各类合作,包含校校、校地、校企、校会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社会合作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是学校社会合作工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对全校社会合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由分管校领导任中心主任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任中心执行主任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研究处(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二级学院等为成员单位,中心下设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职能和学校安排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社会合作管理工作及合作事项的实施。涉及重大的、深层次的合作协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后签署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合作要强化管理责任,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合作事项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综合性合作重大合作牵头单位一般为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或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指定;专项合作或一般合作的牵头单位为二级学院或部门

第七条  牵头单位总体负责所承担合作事项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包括合作可行性论证,合作洽谈,协议的起草、审批和履行,协调参与单位等相关工作。各参与单位根据合作事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在牵头单位组织下积极做好合作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合作管理

第八条  社会合作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1.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的综合性或重大合作。以学校名义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社会组织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作协议,具有涉及内容广层次高资金大、合作模式具有开拓性等特点。命名为萍乡学院 — (合作方名称) 战略(或框架、全面)合作协议”。

2.以二级学院(部门)名义对外进行的一般或专项合作。学校二级学院(部)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社会组织等涉及人才培养、平台共建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等专项内容签订的合作协议。命名为“萍乡学院**学院或部门 — (合作方名称)****合作协议”,原则不出现“战略”“全面”等字样。

第九条  合作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协议的文本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时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原则上不签订无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合作协议起草、审核和签署,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察论证。牵头单位根据学校统一决策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充分考察合作方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前提下,提出合作意向并进行论证。必要时会同相关单位对合作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如涉及需要学校提供重要资源,或有重大经济事项的合作项目,提交协议时须附上项目论证报告。

2.协议起草。牵头单位与合作方沟通联系,商定具体合作内容,起草协议文本初稿。

3.征求意见。协议文本起草完成后,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针对协议内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协议草案及论证附件提交至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审核。

4.法务审查。由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将审核后的协议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务意见,牵头部门根据法务意见对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5.协议审定。牵头部门将修订后的协议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再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核。根据协议的重要程度和主要领导的批示,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审定后的协议方可履行签约程序。

6.协议签署。学校领导或学校会议审定的协议由牵头单位负责签署用印,签署用印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并加盖萍乡学院公章。如需线下组织签约仪式,牵头单位应协调好协议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以二级学院(部门)名义开展的社会合作原则上实行对口管理,由相关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自行负责立项、实施、管理。牵头单位在签署合作协议前,应对合作方的资质、信誉与实力进行充分调研,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牵头单位起草协议后,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业务对口管理部门和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约。审定后的协议由牵头单位负责签署用印。

第十二条  合作实施的过程管理

(一)合作协议的备案。协议正式签署后的15天内,由牵头单位将协议盖章原件及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办公室备案。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按年度将协议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合作协议的落实学校建立社会合作协议落实情况跟踪调度机制,每半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题会议,推进社会合作事务,及时解决社会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对外合作执行督查机制,开展合作协议落实督查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根据协议涉及合作内容,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与分工,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推进协议执行。对于重大合作项目要制定任务落实清单,职能部门和牵头单位要及时跟踪督察进展和落实情况。

)履约管理与责任。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合作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牵头单位应及时督促其履约。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与合作方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协议签约与管理,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一)经批准的社会合作项目,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合作单位、企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萍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萍学院发201954号)、《萍乡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萍学院发202144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益的,参照学校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均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社会合作中涉及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的依照《萍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萍学院发〔2022〕33号)执行,涉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依照《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萍学院发〔2025〕13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工作由校地(校企)服务合作中心负责


附件:1.萍乡学院社会合作协议审批表

2.萍乡学院二级学院(部门)社会合作协议审批表






附件1

萍乡学院社会合作协议审批表

牵头单位                                                          

合作协议名称


编 号


合作单位名称


合作单位经营范围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人及电话


合作事项摘要

意见征求纪要:










申报部门负责人意见

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办公室意见

法律顾问

意见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学校主要领导意见












明:此表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展合作协议的审批,此表与协议书在签约后15日内交由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存档。

附件2

萍乡学院二级学院(部门)社会合作协议审批表

牵头单位                                                       

合作协议名称


编 号


合作单位名称


合作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日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 公 章 )

                        日

校领导

审批意见







签 字:

                         月  






说明:此表用于二级学院(部门)名义开展合作协议的审批,如果业务对口管理部门涉及多部门可自行增加意见栏,此表与协议书在签约后15日内交由校地(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存档。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25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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