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杜绝无效合同或损害学院利益事件的发生,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与其它法人、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范围以国家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合同为准。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我院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为方便工作,我院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利益。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院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属各单位以学院名义或以下属各单位自身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处(室)、系(部)涉及学院人、财、物及学院切实利益的对外合同必须以学院名义签订。
第七条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签约代理活动。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学院法人授权委托事宜。未经授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
第九条 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经营范围; 3、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4、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5、承办人的代理权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联营、合资、合作经营、基建、资产转让、租赁、采购、招投标、技术转让及合作办学等合同应在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联营、合资、合作经营、资产转让、租赁、采购、招投标、技术转让、建设工程项目等合同必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签订。重大项目或标的额度较大的合同,报党委会审批后鉴签订。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承办单位代表学院签订的合同时,由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重大合同,承办人及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所有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应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凡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都必须使用萍乡学院合同专用章,院内各单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学院统一刻制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印章保管、使用。未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 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记录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日期、签约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事项。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外出签订合同,需携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登记、编号、回收,严防丢失。
第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若有遗失,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全院的合同管理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学院办公室设合同管理员,全面负责学院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2、合同业务较多的部门设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保管;3、学院档案馆负责全院各类合同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其它合同审核的法律指导; 3、负责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的制作和登记发放; 4、设立合同统计台帐,汇总统计数据; 5、参加合同纠纷处理;6、负责将合同副本移交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对所签合同的履行有责任进行监督; 2、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参加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3、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文书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计财处通过审计及结算对所有合同监督并有权: 1、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承付和拒付; 2、对有关合同进行经济效益的核算; 3、检查合同执行中的财经纪律并对违纪事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合同的正本应在签订后五日内送交院办公室存档。 双方一致同意变更、中止、解除上述合同的文书、电报、信函及其它附属文件、资料,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及时完整地送学院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院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1、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上当受骗,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2、超出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3、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4、未按程序申报,擅自签订合同,致使学院荣誉或利益受损者。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院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培养、人才培训合同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