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0 08:33:11 点击数:


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英语专业和小语种除外):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者。

2.按结业、肄业处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曾有过四门次以上(含四门次)课程补考记录者。

4.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曾留(降)级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6.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对第五条第134款,若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突出表现,可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突出表现认定为: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电脑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学科专业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者。

2.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或有突出表现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或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者。

3.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以内者。

4.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上述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5.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第八条 下列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期间考试舞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者。

3.学习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曾有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三年制曾有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曾有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补考记录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机构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办公室及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学人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办公室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委员会主任由系(部)院长担任。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条例。

2.审批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4.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相关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完成)。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上第六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三)校学位办公室职责

1.复核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审定的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人员的名单。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4.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查及授予程序

1.学生向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3.校学位办公室对各系(部)上报名单进行全面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一份转学校档案室归档;一份转教务处作为颁发学位证依据,一份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有超过半数出席会议委员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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