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0 08:38:35 点击数:


萍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就业工作二级管理要求,学校决定对各教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两级“一把手”工程,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招生就业处组织、各教学学院落实,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就业市场、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育改革为核心,以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目标,全面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教学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担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就业干事和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的指导下,制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就业工作队伍,定期分析研究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解决本教学学院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开展毕业教育,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各教学学院组织师生共同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掌握毕业生就业心态,使毕业生的思想境界得到进一步提升,坚定服务祖国、回报社会、到基层艰苦地方就业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强创业教育,增强毕业生创业意识,培养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强化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诚信推荐、诚信签约、诚信还贷、诚信就业,维护学校声誉,树立新时代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安排、落实就业指导课。

第六条 开展就业宣传,做好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宣传,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做好本教学学院毕业生通讯联络工作,及时传达学校相关信息;召开毕业生座谈会,与每一位毕业生谈话,了解毕业生的择业意向和要求;做好毕业生职业倾向测评、劳动职业技能资格报考等组织和服务工作;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定帮扶计划,建立“双困生”档案,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配合学校组织举办毕业生综合招聘会和不定期的校园专场招聘会,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平台;做好毕业生招聘、应聘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外联系,开拓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和利用校友资源和教职员工资源,动员教职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学生信息员的作用,广泛收集、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建立就业基地和网络,形成大家都来关心就业,共同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八条 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择业教育。毕业生外出参加双向选择活动和联系用人单位,须征得所在教学学院领导同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做到学习、择业两不误;要指导学生辨明是非,避免求职受骗事件发生,做到安全就业。

第九条 做好跟踪调查,规范信息管理。做好毕业生信息材料的收集、发布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收集就业协议书做好毕业生月就业率、初次就业率、年终就业率统计上报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和毕业生就业登记、反馈工作;完成撰写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条 提倡文明离校,做好鉴定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系列材料的发放、审核、报送工作;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

三、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积分考核制度。完成各项考核内容,获得相应的积分,总分100分(附加就业质量20分);考核评分细则中凡达不到要求的考核指标项,按照评分标准扣分,将各项考核指标项得分相加为最终考核得分,参评教学学院按最后得分排名,得分相等的以就业率高低排序确定名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萍乡学院各教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就业指导工作扎实有效,当年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积分达80分以上(含80分)居前三位且教学学院各专业就业率同时达到当年全省本科院校平均就业率为优秀等级,凡考核结果为倒数三名且目标管理考核积分达不到80分的为不合格等级,其余为合格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获优秀等级的教学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原则上由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等级教学学院推荐参评,推荐名额以毕业生人数计算,不足300人的学院推选1人、超过300人的学院推选2人。推荐为先进个人的人员须经所在教学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审核后呈报;教职工(全校教师及各职能处室员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申报就业工作突出贡献奖。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每届就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由学校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与本教学学院全体职工年度绩效津贴挂钩。

第十六条 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与学校当年所有的集体项目评优、评先活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就业工作年度考核获不合格等级的教学学院,不得参加学校当年的集体项目的评优、评先,教学学院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也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优、评先。对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减少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连续两年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将建议停止招生。

五、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就业工作领导、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各教学学院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组成,负责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各教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毕业生就业在岗情况进行核查。

六、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教学学院就业经费按100/生的标准划定,毕业生人数不足50人的教学学院以5000元为基数;同时以就业率完成情况,按专业毕业生人数给予经费扣减和追加;以全省平均就业率为基准,每提高2个点(含2%)按10/生追加,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每1个点(含0.1%)按10/生扣减,作为下一年度就业经费划拨依据。

第二十条 就业经费开支依据《萍乡学院各教学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施,专款专用。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学校以往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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