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萍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者。
4.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正常补考未能通过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者。
第五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但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条 毕业前一个月学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材料交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各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汇总全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外语每年在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视为通过;相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其学位外语考试亦视为通过。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4.小语种学生通过日语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条例第四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2.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身份(萍乡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等。
5.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二)因本条例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获得毕业证且其他条件符合学位授予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但可出具学位证明。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违反学位授予条例错授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提出撤销学位的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经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其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萍乡学院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