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为建设一支实力雄厚、结构合理,适应我校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进一步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优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赣才办字〔2015〕16号)和《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赣教党字〔2016〕137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引进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相协调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引进与培养并重原则。
二、对象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校外全职引进到学校的以下四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第四类: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为我校教学科研急需紧缺的人员。
(二)除两院院士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应届博士不超过40周岁,其他博士不超过45周岁。
三、引进待遇
(一)第一、二、三类人才待遇的确定,采用一人一议模式,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第四类人才待遇
1. 解决事业编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与学校的津贴福利待遇。
2. 购房补贴45万元人民币,按服务期(8年)逐年拨付;提供60平方米周转房一套,免费居住3年。
3. 一次性发放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
4. 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6万元人民币、理科类10万元人民币、工科类15万元人民币。
5. 博士学位津贴: 1000元人民币/月。
6. 在未评聘副教授之前,享受校聘副教授绩效工资待遇,从引进之日起享受3年。
7. 配偶可安排在校内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管理,工资、津贴等薪酬待遇,参照学校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8. 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各自待遇不变。
四、引进程序
(一)教学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引进计划报校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将引进计划报校党委会审定
(三)由人事处按招聘程序按计划组织实施
五、其它事宜
(一)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退还部分优惠待遇。
(二)引进的人才调离学校,其配偶享受了学校安置政策的,其配偶应同时调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萍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萍学院党字〔2015〕5号)自动废除。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