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萍乡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经2024年12月24日第20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学院
2025年1月6日
萍乡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职,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是指学校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年度为周期对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教职员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教职工年度考核主要以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部门)考核为主,采取组织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分类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特点及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及奖惩细则。细则制定应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年龄段的特点,体现考核差别,尤其对中青年教职工重在激发潜能,通过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形成年轻人脱颖而出、争创卓越的激励机制;对年长的教职工奖惩结合,在鼓励创造优秀业绩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努力发挥其传帮带作用,营造公正透明的评价氛围,充分调动所有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工。其中省委、市委管理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组织考核,学校中层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核,其他教职工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牵头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设在党委组织部,分管组织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一个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部长(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其他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
第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学校考核办法,维护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合理性;
(二)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
(三)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对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评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次;
(三)反馈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次;
(四)受理本单位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三章 考核内容、档次及比例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根据教职工不同岗位类别,实行分类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注重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廉政勤政情况等。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方面。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等。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的成果成效等方面。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执行岗位职责等方面。
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注重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重点为服务意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方面。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由组织部门考核的处级及以上干部不计算为本单位的人员基数),若按比例计算的结果为非整数,则按向下取整的办法确定名额。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和不合格档次的人数不设比例限额。
(二)二级学院对专职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分别进行,并确定合理的考核优秀比例。
(三)参加考核人员不足5人(不含处级以上干部)的部门,按下列办法确定考核优秀档次名额:3—4人的部门每2年可以确定1名优秀档次;2人的部门每3年可以确定1名优秀档次;1人的部门每5年可以确定1名优秀档次。
第四章 年度考核的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管理水平高,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或者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管理水平较高,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当年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无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当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工作责任心缺失,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接受工作任务,工作中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工勤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勇挑重担,责任心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熟悉业务,工作努力,服从分配,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受到学校或职能部门通报批评者;
(二)事假累计10天(含)以上,或病假累计15天(含)以上。
(三)教授、副教授本年内不讲授本、专科课程。
第十五条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给学校或本部门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擅离职守,连续旷工5天以内。
第十六条 有考核期内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低,师德师风表现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任务;
(二)工作中出现严重责任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教授、副教授连续两年无故不讲授本、专科课程;
(四)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
(五)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档次,第二年按不合格档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汇总,报学校审定。
(二)处级干部的考核,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三)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位双考核。其年度考核档次以管理岗位考核档次为主,同时参考教学科研岗位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及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测评。教职工在本部门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三)结果评定。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年度考核细则,集中研究初步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档次。
(四)公示。各单位公示初步考核结果,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定或备案。依据不同的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分别报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或者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六)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员,由本人在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七)资料存档。教职工年度考核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在本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本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校内岗位调动的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学校外派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学校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病假、事假、非学校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第二十四条 受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教职工,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学年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因辅导员学年考核和教职工自然年度考核时间不一致造成的差别,教职工年度考核不重复处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基层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复核后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后形成的考核结论作为考核的最终结果,并将结果告知教职工本人。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元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是学校加强管理、实施奖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力求正确评价本单位教职工的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其晋升、聘任、解聘、奖惩、薪酬发放等提供依据。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授权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