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5修订)》的通知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4 09:59:36 点击数:


萍乡学院关于印发《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5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25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25414



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25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萍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舞弊或其他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公共课考试科目、专业课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试无故缺考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

第五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必须参加由江西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其他高校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日语),且成绩合格者,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但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每年上半年学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期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原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如在相关行为发生后能够深刻反省并积极进取,于后续学习期间取得显著进步,且其他条件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1.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其他市级及以上荣誉。

2.考取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硕士),并获得录取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考试中笔试入围,且已在相关部门网站公示。

3.在省级及以上的政府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学会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萍乡学院为第一单位且学生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授权,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等。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

(二)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达到本条第(一)款之条件者,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毕业时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获得毕业证且其他条件符合学位授予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的,可申请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违反学位授予办法可能需要撤销学位的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撤销学位的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其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根据情况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三)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萍乡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3.《萍乡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汇总表》


 

附件1

萍乡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性别


民族


 

(与学历

相片一致)


籍贯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专业名称


政治

面貌


入学年月


毕业

年月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申请学位类别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成绩


公共课考试科目、专业课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试无故缺考累计

门数

 

公共选修课门数


申请人签名(纸质材料须手写签名):                                 

(针对申请条件)

本人小结






奖励或处分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分委员会意见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







签字(盖章)

      

公室意见

学校学位办







签字(盖章)

      

委员会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







签字(盖章)

      

备注













备注:

1.申请表须由本人填写,用A4纸双面打印,签名必须手写,否则无效。

    2.随表张贴的照片必须与毕业证和学位证一致。

3.本人小结一栏针对《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填写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情况。

4.获奖证书等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供审核。

5.此表一式3份,校档案馆、二级学院、学工处(入学生个人档案)各一份。


附件2

萍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附件3

萍乡学院     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汇总表


二级学院:              专业:                                  学校学位办公室(盖章)

序号

学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在校期间是否受过纪律处分(处分等级、时间、毕业前是否撤销)

公共课考试科目、专业课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试无故缺考累计门数

公共选修课程门数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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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级学院经办人签字: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校学位办公室经办人签字: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


制表日期: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254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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