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25年5月22日
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战略合作、质量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行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与合作交流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为成员单位。下设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益”,树立“地方所需、萍院所能”理念。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六条 校内具备举办非学历教育资格的办学单位有义务承接或参与组织完成省、市级行政部门下达给学校的各类培训和其他社会培训工作任务。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是指具体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校内各教学单位在不影响普通教育正常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结合自身优势特色,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八条 学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出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办学单位要切实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承担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展前应当履行申报、备案或投标审 批手续,需填写《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备案表》,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组织与过程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引导学员积极参与教学全过程。
(一)面向在校生组织开展的政策性补贴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开班计划申报、资料初核送审、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办学单位按国家要求统一组织学生报名、安排教学(包括学生钉钉打卡考勤、培训全程视频监控录像及拷贝存储)、购买教学资料(包括纸质教材、网课)、购买教学仪器设备(专用办公电脑、移动硬盘)、组织学生考证、整理培训台账资料等工作)。
(二)以办学单位名义开展的政策性补贴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单位应建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学单位需设立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办学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工作专班成员由办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要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创新非学历教育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培训项目所聘请师资,要切实保障培训项目质量要求。优先选聘本校高水平教师,必要时也可聘请其他高校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鼓励校内单位共建共享、优势互补。
第十七条 要严肃学风学纪,明确对学员的纪律要求,加强对学员的学习管理和生活管理,严禁在非学历教育实施过程中开展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非学历教育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的内容审核,严把政治关。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做好项目审核备案表、项目合同(协议)、培训方案、招生简章、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培训费定价、收费及经费使用,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财政性委托项目的,还应遵守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序号 | 项目 | 学校 (%) | 继续教育学院 (%) | 办学 单位 (%) | 备注 |
1 | 面向在校生组织 开展的政策性补贴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 10 | 5 | 85 | 办学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办班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培训费扣除代收考证费后再进行分配。 |
2 | 自主培训项目 | 8 | 2 | 90 | 办学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办班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培训费含食宿费、代收考证费的,扣除食宿费、考证费后再进行分配。 |
3 | 需要继续教育学院协助开展招生、宣传等工作的项目 | 8 | 5 | 87 | 办学单位分成部分包括与办班有关的所有成本(含税)。培训费含食宿费、代收考证费的,扣除食宿费、代收考证费后再进行分配。 |
注:非学历教育收入的确认以学校财务部门实际收到款项并开具有效发票的金额为准。上级政府部门或单位下达学校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如有上缴比例,按扣除上缴比例部分后确认收入;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以学校应得部分的收入全额确认。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留成中扣除项目成本支出外,剩余部分不少于30%作为发展基金,由办学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办公基础设施建设、教研活动和学生活动经费等方面;不得列支与教学、办公和学生管理无关的各项支出;剩余部分不超过70%作为绩效奖励,由人事处、计财处列入办学单位的调节基金发放。继续教育学院提成部分主要用于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证书印刷、项目汇编、项目调研、开拓市场、项目论证、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教学督导、临时用工费用等),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作为继续教育学院的绩效奖励,由人事处、计财处列入继续教育学院的调节基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项目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教学资源费、合作机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作为成本,由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承担,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规定据实支付。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1)讲课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校内聘请教师讲课费的支出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据实支付。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75元,副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②校外聘请专家的讲课费支出标准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7〕27号)《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萍财行〔2018〕24号)文件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③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可参照以下讲课费标准执行: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负责人对应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部门负责人对应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中小型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对应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政府部门正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对应正高级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副处级职务的专家对应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科级及以下职务的专家对应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讲课费标准。确需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向学校国际教育与合作交流中心报备,履行审批手续。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现场教学指导费是指包括送教下乡、企业实践及研修(研学)等现场教学阶段的师资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一般不超过500元/人/半天。
(3)授课教师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在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政策性补贴的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班主任费指用于聘请班主任对培训班级进行管理和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原则上每个标准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省级以上培训项目按照要求应配备学科班主任和生活班主任各一名,班主任费支付标准为3天以内的不超过300元、7天以内的不超过500元、7天以上的按照每增加一天不超过100元核算。国培项目以及上级有明确标准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3.食宿费支付标准。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我校承办的党、政、群(团)、国企委托的专项非学历教育项目,参训学员及聘任的教学人员、工作人员食宿费标准按照《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萍财行〔2018〕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培训的食宿费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4.场地费(租用校外场地)是指用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会议室、活动室或教室租金,按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5.交通费是指用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按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6.项目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是指用于实施项目前期调研、方案研制与论证、质量评估、绩效评估、总结及学员情况追踪调查所需的费用。
(1)方案研制:竞标项目材料申报研制费,参与竞标培训项目材料撰写申报的团队,中标项目的项目材料研制费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并据实支付,个人最高限额3000元,同类别同属性培训子项不重复计费。项目实施方案研制费,培训时长5天以内(含)的项目总额最高限额 2000 元,培训时长 5 天以上的项目总额最高限额3000元,同一项目 分段实施方案不重复计费。具体分配办法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2)质量评估及训后跟踪:聘请专家参与需求调研、项目论证、方案审定、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及训后跟踪等工作的,可适当发放专家劳务费,劳务费参照学校专家讲学与各类评审咨询等劳务费发放规定执行。
(3)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前期调研、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回访学员、情况追踪调查等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工作所产生的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教学资源费是指培训期间办学单位需要购置的纸质图书、网络资源以及教学设备租赁(校外租赁)等,包括教材、图书、资料印制、音视频、图片、课件、网络资源、课程资源、宣传及办公用品等开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报销。
8.合作机构服务费是指采用校企、校校合作或中外合作等形式,与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或在外单位辅助下开展培训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合作机构可采取洽谈、公开竞争遴选、招投标及其他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程序方式确定,并根据双方所签协议或合同支付服务费。
9.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与培训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开展的自主培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没有明确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协同办学部门,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宣传、招生、教学、评价、结业等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应为办学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设立专项会计科目。办学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应设置相应收入、支出账目,指定专人记录,并于期末汇总本期收入、支出和结余,与学校计财处核对,真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办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办学单位参与校外机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培训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上级有专门培训管理规定和经费使用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解释工作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萍乡学院二级学院继续教育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萍学院发〔2020〕60号)同时废止。
附件: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备案表
附 件
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核备案表
项目编号: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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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单位 | 办学单位名称: |
是否有委托单位: ¨是(附委托书) ¨否 |
是否有合作单位或专家: ¨是(附合作协议) ¨否 |
项目负责人 |
| 电话及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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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办学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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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对象 |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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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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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所 | 校内: 校外: |
收费标准 (元/人或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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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公 章 ) 年 月 日 |
校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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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学历教育项目开展前必须填写审批备案表办理相关手续,此表一式三份,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各留一份。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