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萍乡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学院
2025年9月16日
萍乡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使招生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含“专升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常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高教研究与质量评估中心(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参与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三)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学校招生方案和年度招生章程;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上报招生计划,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做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职责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招生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细致准确,一丝不苟;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四)严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答复处理。
(五)严守招生工作机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社会泄露。
(六)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询问质疑,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七)按规定收取、保管、传递、移交新生花名册及新生电子档案。
(八)严守工作岗位的其他工作职责和纪律,对失职和违反纪律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六条 招生工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
第七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
(一)负责招生计划管理、退录考生和分配专业、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录取期间与各省考试院进行工作联系等。
(二)负责远程网络系统的建立、维护和运行,实施“网络安全畅通工程”;负责接收各省新生录取数据,并完成电子档案的阅档工作,办理录取、退档手续;负责新生录取通知书的打印等。
(三)负责核对并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处理录取期间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负责对招录工作全过程监督,接受考生及家长的投诉处理。
(五)负责录取期间的后勤保障和录取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提出经费预算,学校每年统一划拨专款。
第九条 招生经费使用范围:
(一)招生宣传费、媒体广告费、印刷费、邮寄费。
(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录取费。
(三)招生工作业务培训、宣传及录取工作差旅费等。
(四)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招生就业处年初合理制定招生工作经费预算,年末将各项开支结算情况上报学校审核。
(二)招生工作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开支、规范使用。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成绩发布及高校招生宣传工作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要求,规范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全校性的年度招生宣传工作,各二级学院及机关部门积极配合与支持。每年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从各二级学院及机关部门选拔精干人员,组成招生宣传小组,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后,参与年度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形式包括选派招生宣传员赴各省、市、县(区)完全中学与考生面对面宣传,也包括利用广告、电视、网络等媒体推介学院,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咨询。招生宣传工作人员负责真实准确宣传我校招生政策、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成果、就业升学前景等考生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考生及家长的咨询,为考生提供专业、准确的报考建议。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一)不得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开展考核认定,不得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三)不得单方面私下联系、接触考生及家长,不得开展生源考察、考核认定等活动,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宴请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不得参加面向考生、家长收费(含售卖课程、服务等变相收费方式以及为平台/APP引流等行为)的各类线上、线下招生咨询活动。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自身办学条件、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保持在各地所安排计划总量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科学、合理编制本校来源计划,按照“生源质量为主,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元化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实施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学校招生就业处使用教育部统一核准发放的招生密钥,登录“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来源计划网上编制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就业处要立即向生源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加盖学校公章的计划备案表(由计划管理系统生成),并按照各省考试院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认真执行经生源省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若存在生源不足导致计划未完成的情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对专业计划做适当调整,并报江西省、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文化统考后,投档成绩达到我校当年(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一)录取规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我校招生章程公布的语种、单科成绩及体检等要求的,而本校专业计划已录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拟退档,并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录检审核备案。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实行文理兼收。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在文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均以各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具体投档规则按各省要求执行。
(三)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小语种考生谨慎报考,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四)对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进行集中公布,招生录取操作规程以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为依据。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人员根据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提出拟录取考生及录取专业、拟退档考生名单及退档原因,经录取现场负责人同意后上载。生源省教育考试院对录取工作人员提交的录退信息有异议,由招生就业处进行复议,无异议的办理录取确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未满足专业志愿要求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征求考生意愿,考生可以提出“服从调剂的”申请,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准考证复印件,并经考生家长签字确认,报学校招生就业处。录取工作人员根据考生书面申请提出专业调剂意见报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盖章后,方可提交各省考试院拟录取,被调剂录取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录取现场工作人员要求:
(一)不准违规违纪。自觉遵守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严格按照录取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不在录取现场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录取现场,不参与任何有关扰乱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违规活动。
(二)不准泄露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社会泄露、公布。
(三)不准滥用计划。严格执行部、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随意超计划录取考生。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慎重提出拟退档名单。
(四)不准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得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和索贿受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准擅离职守。录取现场工作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一律佩证出入录取现场制度,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录取工作过程中,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换人。
第二十三条 录取现场管理规定:
(一)加强与招生录取相关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各省网上录取子系统账号及招生密钥的保密工作。
(二)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做好网上远程录取安全保密工作。录取期间,学校安排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全程确保校园网的安全、畅通,严格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不断完善人防、技防相结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络实时监控,严格信息存储、检验、归档和备份管理,严格履行信息交接手续以及信息使用、审核及更正审批制度,确保招生录取信息准确无误。
(三)加强网上录取信息安全管理。实时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及时调整安全设置,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病毒感染和黑客非法入侵,确保招生网站以及录取管理系统(数据)的绝对安全,坚决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对考生信息数据的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考生信息(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考试成绩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录取机房24小时监控。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出入录取机房。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健全招生章程发布机制,每年按规定要求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在招生章程中实事求是、明确清晰地载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招生录取监督机制,成立以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招生录取申诉机制,并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申诉和举报电话,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将及时回应处理各种录取申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招生问责机制,校长是学校招生录取第一责任人,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人员,学校抽调招生委员会成员成立调查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被追责人可向校方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约谈处理;
(二)对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生信息、擅自调整招生计划、违反标准录取或拒绝录取符合条件考生等违规情节,但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索要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泄露或非法交易考生信息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