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遵循《萍乡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对本校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意见”“方案”“说明”和“条例”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萍乡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引导性。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表达,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合理安排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起草。
第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主办单位及协办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审查与审定
第十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章制度的审查部门。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审查。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查部门。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萍乡学院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二)是否超越高校职权;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专家意见,并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审议。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共同作说明。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定通过。根据规定,审定前需提交相应会议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先经相应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第四章 签发与公布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最终稿。并按校内公文处理程序,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也可授权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签发,以“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或“萍乡学院”名义公布。
第十六条 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说明已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定、审议或修正通过。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印发并备案。除依法保密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修改与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修订意见;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公布、备案、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学校党政办公室向全校公布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