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学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类别: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05 10:57:55 点击数:



关于印发《萍乡学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萍乡学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

2026年1月15日




萍乡学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萍乡学院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萍办字〔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从2022年起每年新增预算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萍乡学院聚焦萍乡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人才工作其中,每年用于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费等支出的比例不高于50%,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办统筹管理,市财政按程序拨付萍乡学院具体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萍乡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萍乡学院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人才待遇;萍乡学院现有博士人才津贴;萍乡学院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建设;萍乡学院实施的重大人才建设项目;萍乡学院因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用“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萍乡学院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果的奖励;萍乡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获批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建设经费,以及与市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萍乡学院毕业生留萍就业、创业相关补贴。 

第五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引进人才质量,使用标准按《萍乡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萍学院党字〔2024〕11号执行。第一、二、三类人才,采用“一一议”确定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及安家费标准;第四类人才(具有博士学历学位),购房补贴45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费工科类15万元人民币、理科类10万元人民币、文科类6万元人民币;安家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1.原985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单位毕业的博士人员安家费25万元人民币;

2.原211高校毕业的博士且年龄小于35周岁人员安家费25万元人民币;

3.毕业专业为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符合学校重点发展需要的博士(后)人员,以及与萍乡市重点产业链发展相关专业的博士人员安家费25万元人民币;

4.一般院校毕业博士人员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使用标准按《萍乡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办法(2024修订)萍学院办字〔2024〕5号执行。脱产攻读国内高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按当年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在职攻读国内高校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补贴学费、差旅费等15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费工科类15万元人民币、理科类10万元人民币、文科类6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博士学位教师津贴按年人均1.2万元人民币标准执行。

第八条 获省级以上人才建设项目称号按人才项目建设文件执行,市级人才项目建设经费按横向课题协议执行。

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一事一议”引进的特殊人才,其引进待遇由萍乡学院报市委人才办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以高层次人才服务团或进园入企科技服务团等身份服务萍乡市企业(行业),以萍乡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立项省级及以上项目,按项目经费40%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立项横向课题的到账经费14%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  萍乡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获批省级重点现代产业学院,每年按100元人民币/个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获批省级现代产业学院,每年按50元人民币/个标准给予建设经费。

第十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市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的省级科研平台每年按20元人民币/个标准给予建设经费;市级科研平台每年按10元人民币/个标准给予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应届本专科毕业生留萍就业不含定向培养生;不含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人员)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人0.5万元人民币奖励;留萍创业并进行工商注册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每人限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萍乡学院每半年向市委人才办申报一次专项资金, 经审核批准后拨付,由萍乡学院具体落实。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萍乡学院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监督管理,确保足额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  萍乡学院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注重使用质效,突出用于科研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严控人才购房补贴、安家费等支出的比例,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

第十  每年年底向市委人才办报告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  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行,由萍乡学院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萍乡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6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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